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须知
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后、在工程施工招标前,主动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按申报表的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质量监督费)。
(三)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和缴费单位完清缴费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内容及时限。
二、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须知
(一)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1.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4.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三)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1.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4.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5.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4.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5.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6.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五)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1.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2.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4.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5.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须知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分为水利工程质量施工检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施工检测,是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主要有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监造)等单位的施工质量抽检。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检测,是在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的检测。
(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后,才具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质量检测资格。
(三)施工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经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包括工程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筑物外观质量等)。
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经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抽检。其抽检总量不应少于施工质量检测的20%。
勘察设计单位、监造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直接或建议相关的单位委托经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抽检。
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和质量抽检实行平行检测,分别由委托方委托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
(三)在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前,必须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经授权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与施工检测实行交叉检测,验收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及施工检测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的直接管辖范围。
(四)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程序:
1.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首先应获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授权。
2.检测单位应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收集有关资料、编制检测方案。施工检测方案应交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检测方案进行审定,验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3.检测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检测方案进行修订后,与委托方尽快签定检测合同,并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开展检测工作。
4.检测单位依据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和收集基础数据、编写检测报告、参与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活动。
(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为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仲裁检测或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须知
(一)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三)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下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类别
损失情况
|
特大质量事故
|
重大质量事故
|
较大质量事故
|
一般质量事故
|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 和设备、人工等直接
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 ≤3000
|
>100, ≤500
|
>20, ≤100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 ≤1000
|
>30, ≤100
|
>10, ≤30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6
|
>1, ≤3
|
≤1
|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注:1. 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四)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六)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2.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3.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五、上述须知如与相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按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